来源:新疆证监局
关于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所辖乌鲁木齐澎湖路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赵明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等违法违规问题。上述问题反映你分公司内部监督管理不足,未能有效防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完善内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管控、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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