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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专区 | 守住“钱袋子”,警惕虚拟货币投资骗局

时间:2022-07-21 18:24:01 | 来源:市场资讯

近年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以暴利收益、投资便利等“宣传卖点”进入了社会公众的视线。因其具有匿名性、加密性、无国界性等特征,备受犯罪分子的青睐,从而产生一种新的洗钱途径,滋生了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洗钱犯罪活动。

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部分人不了解或追求“高利润、高回报”的投机心理,以此为噱头设下骗局,对此,广大群众应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科普小课堂】

1、虚拟货币属于货币吗?

不属于。按照我国现行政策,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受法律保护吗?

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都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虚拟货币的骗局套路有哪些?

● 传统电信诈骗类

对方谎称交易平台诱导用户下载钓鱼链接,套取受害人账户信息,盗取账户资金。

● 非法集资类

对方打着区块链等旗号通过虚假交易平台,发行虚假的虚拟货币或空气项目,以此募集投资人钱财,项目方通过币值管理收割用户,或换成黑客盗币卷走用户资产。

● 传销类

传销骗术有三大典型特征:一是入门费,投资者需交费取得加入资格;二是拉人头,传销参与者的收益来源于其所发展的下线成员交纳的费用;三是复式计酬,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依据给付报酬。犯罪分子通常以高额收益为诱饵,以“金融创新”“区块链”等看起来高大上的概念进行包装。

4、如何防范虚拟货币投资骗局?

☛ 对“虚拟货币”等新型投资项目保持高度警惕。投资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 不要相信所谓的虚拟货币投资平台。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在我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所谓平台其实是后台可由犯罪分子自由操控的假平台。

☛ 保持理性投资,选择合法投资渠道。对任何宣称超高收益的投资理财项目一定要保持戒备心,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案例一:虚拟货币传销骗局

2016年张某在境外注册“恒星(国家)控股公司”,通过微信营销,诱骗公众在“恒星币(中国)交易中心”投资,购买“恒星币”和生产“恒星币”的“矿机”。

该团伙打着区块链技术、数字货币等名目,在参与初期给予投资者一定返利,采取拉下线、收取入门费、层层提成等方式骗取资金,根据账号级别将下线投资额的一部分作为提成。

资金往来多采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转账迅速,资金流量大。诈骗资金被迅速用于购买房产、车辆等。

此案涉及受骗人员约16万名,金额高达2亿多元人民币,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0名,捣毁窝点30个,冻结账户120个,查封、查扣了大量房产、车辆、电脑、手机及银行卡等涉案物品与关键证据。

案例二:虚拟货币投资骗局

刘女士经人介绍加入某“专家荐股群”,群里“老师”不断推荐某平台自行发行的虚拟货币,并且声称该平台即将上线,正在发行的平台币预计未来有10-20倍,甚至100倍的溢价,而且冒充一些大型的正规金融平台为自己背书。

在群里不断刷屏的一夜暴富故事引诱下,刘女士买入大量“虚拟币”。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一夜之间关闭,股票群被解散,刘女士所有资金都无法提取。

经调查,该平台实际不存在,所谓“虚拟货币”也并不真实,完全是诈骗平台自导自演的数字假象。

案例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案例

2015-2018年,陈某波非法向社会公众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自定涨跌幅;开设非法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货币”,通过虚拟交易数据,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涉案金额达1200余万元。

2018年,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其妻陈某枝个人银行账户。之后为转移财产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枝、陈某波离婚。

2018年10月至11月,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上述300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

陈某枝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将卖车钱换成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

2019年12月,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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