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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损失、重大担保未及时披露 绿环科技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时间:2022-07-21 18:23:13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山西证监局

关于对山西天元绿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西天元绿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艾玲、杨振盛、刘久松:

2021年5月21日,山西天元绿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山西天元绿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5年至2019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经查核,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重大损失未及时披露

2019年11月,生态环境部组织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对公司搬迁后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开展审核工作,并于2020年7月、2020年12月及2021年2月,分三批公示了对公司2015年至2019年拆解基金补贴进行二次复核结果,复核结果较公司2015年至2019年年报披露的基金补贴收入累计减少20,657,905.00元,导致公司发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2019年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减少34.68%。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于2021年4月29日才召开董事会进行了补充审议及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下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下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

二、重大担保未及时披露

2021年6月,公司与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井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阳泉天元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金额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3.68%,担保期限为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5日。阳泉天元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景春控制的企业。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于2022年4月27日才召开董事会进行了补充审议及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魏艾玲、总经理杨振盛、董事会秘书刘久松对于以上未及时披露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及《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人员魏艾玲、杨振盛、刘久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财务核算水平,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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