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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苏州新纳晶光电有限公司时存多项问题 中同华及相关人员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时间:2022-07-13 17:23:12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陈松、李莲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陈松、李莲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苏州新纳晶光电有限公司设备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减值测试项目(以2019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恰当考虑经济性贬值。你们采用成本法评定估算资产价值计算综合成新率时,仅考虑了资产的有形损耗和功能性贬值,未考虑经济性贬值。

二是未对资产评估原值获取充分依据。你们通过新纳晶员工提供的询价途径确定设备资产的重置价格,但未见你们的核实过程,且部分设备资产评估原值大于账面原值,评估结果不谨慎。

三是实体性贬值计算不准确。你们评估明细表中部分设备记载的购置日期晚于合同记载的购置日期,导致设备资产实体性贬值的重要参数计算不准确。

四是变现折扣率确定依据不充分不科学。你们根据筛选案例的拍卖情况确定评估对象的变现折扣率,但未说明案例筛选标准及筛选过程,未核实选取的案例与评估对象是否具有可比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陈松、李莲梅作为签字资产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请你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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