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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合同索赔1.4亿!万科区域老总薪酬为多少?一则“讨薪”判决书揭开答案

时间:2022-07-07 16:22:42 | 来源:市场资讯

万科区域老总的薪酬为多少?近日,一纸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总经理职级员工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或许能揭开答案。

曾任青岛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周某杰,因薪酬纠纷,将万科告上法庭,而索赔金额高达1.4亿元。这1.4亿从何而来?法院会如何判?

从工作18年的中海跳槽至万科 中途被劝退

判决书显示,2014年11月19日,万科向周某杰出具聘请确认函一份,职务为青岛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承诺入职第一年每月工资总收入税前5万元,全年按照12个月付薪,全年税前工资收入60万元,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将获得税后奖金330万元。

此外,据周某杰表示,万科作为上市公司,披露年报中的薪酬体系包括固定薪酬、销售奖、年度利润奖金和经济利润奖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入职万科前,周某杰前三年平均税前报酬为678.30万元。而对于此次跳槽,周某杰称是“基于被申请人对经济利润奖和项目跟投等美好幸福的描述及其可带来巨大的劳动收益所吸引,最终促成了其加盟被申请人的决心。”

2015年2月9日,周某杰从工作了18年的中海跳槽至万科,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5年2月9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

2016年10月,周某杰职级调整为V6级管理人员,固定工资由53000元调整至78000元(均为税前)。

V6级管理人员在万科是什么概念?根据万科2016年9月版的《关于2016年固薪校正调整方案说明》中的职务职级对应关系表中,职级“V7”对应类别为“集团管理者”,典型职务“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职级“V6”对应类别为“管理者”,典型职务为“一线公司总经理”。

然而,2017年5月,万科青岛公司安排了一位新的总经理,周某杰被调整为青岛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8月,新总经理对其进行劝退。

2018年9月,周某杰给新总经理发出正式离开万科的电子邮件,同年11月,周某杰给万科发送邮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万科未作回应,随后,周某杰就没有去万科上班了。

直到双方合同即将期满,万科通知周某杰办理离职手续,双方的矛盾开始爆发。

5年合同索赔1.4亿?薪酬应该怎么算

周某杰认为,万科尚欠其2015年经济利润奖、2016年至2019年常规奖金及经济利润奖以及经济利润奖的投资收益等。

综上,周某杰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2015年2月9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劳动报酬差额10587.913万元(包括常规奖金和经济利润奖3559.29万元、经济利润奖投资收益418.04万元、跟投项目个人收益损失500.143万元、特别募集资金收益118.65万元、跟投本金返还665.44万元、跟投收益2337.57万元);2.未及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的赔偿金3300万元;3.经济补偿27.5万元(5万元/月*5.5个月);4.因劳动争议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用80万元。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万科支付周某杰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04956.5元,驳回周某杰的其他仲裁请求。

随后,原、被告均不服该裁决,分别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周某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0587.913万元(税后)(本诉讼请求金额为暂定金额,待被告提供劳动报酬核算的相关文件后另行调整);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及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赔偿金3300万元(税后);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7.5万元;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万元;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然而,万科与周某杰在年度奖金、月度、季度奖金、经济利润奖、经济利润奖的投资收益及特别募集资金收益方面均存在分歧。其中,对于“大头”经济利润奖,万科表示,不同意支付周某杰2016年之后的经济利润奖,认为周某杰不具备获得条件。此外,经济利润奖的投资收益是投资行为产生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认为,万科的年报中明确列明了薪酬体系包括固定薪酬、销售奖(含季度奖和月度奖)、年度利润奖金和经济利润奖等。从年报表述中看,关于各项奖金的适用范围、发放规则等均不相同,万科提供的工资报酬支付明细中,也分别列有年度奖、季度奖等单项,万科主张季度奖等应计入年度奖金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法院表示,万科经济利润奖的制度设计、适用人员、管理及发放方式、流程均有严格的方案流程,周某杰作为享有资格的管理人员,在2015年获得经济利润奖后,万科辩称此奖金系“公司自主管理事宜,没有相关制度,可以任意取消”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进一步确定,2015年的经济利润奖,因周某杰与万科签订了协议,应视为周某杰对该年度奖金数额的认可,2016-2019年度,因万科未尽到举证义务,周某杰主张以公司相同级别的其他高管人员的标准计发此项,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周某杰补发2015-2020年度“年终奖”(税后)10,240,128.43元;

二、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周某杰支付2016-2019年度的经济利润奖金共计3574.09万元(税后);

三、驳回原告周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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