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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洗钱犯罪 守护幸福生活】系列宣传之一:什么是洗钱?

时间:2022-07-05 18:23:08 | 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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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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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上游犯罪的七大类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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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洗钱手法

1、现金走私,将现金随身携带或藏匿于交通工具出入境

2、使用假身份证开立金融账户,转移、藏匿非法所得

3、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入

4、制造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或伪造贸易单据等方式使得境内大量黑钱转移到境外

5、注册皮包公司,虚拟贸易,将黑钱转变为企业正常营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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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的危害

1、洗钱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提供便利,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2、洗钱活动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

3、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败坏国家声誉。

4、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

5、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和运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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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孟某甲、苏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网络贩卖毒品案件中利用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自洗钱”犯罪的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某甲,无业。被告人苏某某,无业。

(一)上游犯罪事实

2021年7月,高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贩卖的电子烟及烟弹内含有合成大麻素且合成大麻素属于毒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展被告人孟某甲、苏某某等人为其网络销售代理,将该种电子烟及烟弹销往全国各地。

2021年7月6日至7月23日,被告人孟某甲、苏某某在明知高某某贩卖的电子烟内含有合成大麻素且合成大麻素属于毒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为高某某代理销售电子烟,其中苏某某负责联系高某某发货,孟某甲负责销售。二被告人先后以273元至328元不等的价格向曹某某、邢某某等人贩卖电子烟或烟弹52支(案发时部分毒品买家尚未收到),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4341元。

(二)洗钱犯罪事实

在实施上述贩卖电子烟过程中,二被告人预谋并利用孟某甲父亲孟某乙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买家支付的毒资共计人民币13725元,转账至孟某乙基金产品账户赚取收益,后从该基金账户中分多次分散转出,用于支付二人经营淘宝店铺的刷单费用,剩余部分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后用于个人支出,以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诉讼过程】

2022年1月11日,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以高某某、孟某甲、苏某某等36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孟某甲、苏某某利用孟某甲父亲孟某乙的微信、支付宝账号收取、转移毒资,涉嫌洗钱犯罪。

针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为了躲债而非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辩解,检察机关组建重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联合办案组,引导侦查或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重点调取交易详情、主观认识、行为异常性等方面证据:一是通过调取涉案微信、支付宝实名注册情况及资金收付等交易记录,查明二人微信、支付宝账户均能正常使用情况下却使用孟某甲父亲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毒品交易;二是依法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自行补充调取相关交易证据,查清了毒品交易赃款的去向,证实二人共同用于个人支出使用;三是通过调取相关买家证言,开展有针对性讯问,查明二人系同居关系,对于贩毒收赃方式存在共谋,其逃避债务的辩解属于犯罪动机的内容,客观反映了其逃避查处的心理,不影响共同掩饰、隐瞒故意的认定。经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2022年2月17日、3月15日,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许某某、孟某甲、苏某某等11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孟某甲、苏某某涉嫌洗钱罪,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4月1日,东丽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孟某甲、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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