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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遭正式处罚,股民维权正式启动

时间:2022-04-28 11:22:45 | 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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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7日晚间,中公教育(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公教育,002607)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中公教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构成关联方

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及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五家公司均由中公教育设立或股权收购,且由时任董事石磊安排提供资金资助、安排日常经营以及财务管理等工作。故5家公司实质上受石磊直接控制,根据相关规定上述5家公司为上市公司中公教育的关联法人。

二、公司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中成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涉及金额约12.32亿元,其中2019年约1.96亿元、2020年约10.36亿元,分别占中公教育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65%和30.19%。根据相关规定,中公教育应在其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其与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中公教育未按规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最终决定:对中公教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到200万元不等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其实早在2021年11月30日中公教育就收到了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警示函。2019—2020年,中公教育与关联方北京创晟等5家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合作,相关交易金额达到应披露标准,但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认为,在2020年2月26日到2021年12月1日之间买入中公教育(002607)的股票,并且在2021年12月1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维权。(诉讼结果及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中公教育维权入口)

(本文由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齐程军律师,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证券维权律师,从事投资维权工作超8年。代理百余家上市公司近万件维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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