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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都股份股票索赔:涉嫌信披违规被警示 投资者或可索赔

时间:2022-04-06 10:22:38 | 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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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日,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宋都股份(维权)或公司,证券代码:600077)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7号)。

具体内容公告如下:2022年3月23日,公司披露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出售完毕暨终止的公告,上述员工持股计划于3月22日、3月23日将3302.87万股宋都股份股票全部卖出。根据公司3月27日公告,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委员会于2022年3月8日决定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2022年3月13日,上交所问询函要求公司自查相关方的后续减持安排并于5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于3月18日发布延期回复公告,直至3月27日发布部分回复公告。在3月14日至22日,公司股票连续7个交易日涨停,在股票交易异动期间,公司多次发布异常波动公告和风险提示公告,但均未提示员工持股计划减持安排。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和重大遗漏的违规情形。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宋都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浙江证监局给予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宋都股份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买入宋都股份股票,且在2022年3月2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宋都股份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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