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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虚假陈述,被判赔偿投资者损失!上市公司:我要上诉!

时间:2021-09-29 08:28:19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中国证券报

炒股亏了怎么办?如果是上市公司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话,法院有可能会判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9月28日盘后,ST大洲发布公告称,有8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一审宣判,公司需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约为6.95万元。

对于上述判决,ST大洲表示“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是“拟提起上诉”。

来源:ST大洲公告

事起证券虚假陈述

2019年至2020年初,ST大洲多次公告,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显示,ST大洲未按规定披露多项债务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同时也未在多个重要节点如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

在正式的处罚决定下达之后,买入ST大洲遭遇亏损的投资者开始向ST大洲索赔。

9月28日收盘后,ST大洲发布的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共发生证券虚假信息陈述纠纷案件83起,诉讼金额1142.42万元。在28日,又有8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一审已判决。

一审判决显示,ST大洲对上述8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一共需要赔偿金额约为6.95万元。

图片来源:ST大洲公告

ST大洲在公告中表示,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张天宇案件已判决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从股价走势看,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ST大洲拟提起上诉,但并不乐观。事实上,上述投资者的多数索赔诉讼内容和索赔缘由都相同,在此前多起诉讼的二审中,ST大洲均败诉,且部分已判决的案件已赔偿完毕。

公告显示,在目前ST大洲的83起证券虚假信息陈述纠纷案件中,其中3起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诉讼标的22.11万元;一审判决37起,诉讼标的854.52万元,判决公司赔付116.76万元(不含案件受理费);一审后二审判决17起,二审均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已判决的案件中16起已赔偿完毕。

判决书是怎样判的?

由于ST大洲发布的公告较为简单,投资者的诉求和公司应诉的详情外界并不知晓。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份一审判决书,将细节清晰地展现出来。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述判决书显示,投资者陈艳民在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共计买入ST大洲公司股票11500股,成交总价58527元。截至2019年1月12日,陈艳民仍持有ST大洲公司股票9200股。陈艳民认为,ST大洲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产生了投资亏损,截至基准日陈艳民共计亏损人民币18485.51元,该损失应当由ST大洲承担。

在2018年1月底至2019年1月初,ST大洲股价跌幅达到38.65%。

图片来源:东方财富

对于陈艳民的赔偿要求,ST大洲在判决书中提出了3点异议。法院也围绕这3点异议分别做了认定:

一、关于ST大洲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价如何确定的问题。法院对这三个问题作出的认定如下:

1、实施日:根据已查明的事实,ST大洲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最早发生于2017年12月28日(星期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ST大洲应于两个交易日即2018年1月2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故认定实施日为2018年1月2日。

2、揭露日:2019年1月12日,ST大洲发布《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首次向投资者公布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消息,故认定2019年1月12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3、基准价:前述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1月12日,双方认可的基准日为2019年2月26日,在此期间ST大洲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3.007元。新大洲公司主张基准价应确定为3.01元正确,故法院予以确认。

二、ST大洲的虚假陈述行为与陈艳民的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定,ST大洲因未按证券法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的行为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处罚,故存在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

其中,对于ST大洲提出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法院认为,由于投资者是基于对上市公司的信赖而做出的投资决定,即使违规担保最终被认定无效,也不影响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另外,ST大洲抗辩称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并未持续下跌,而是出现7.40%的上涨,故投资者并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

同时,法院认为,上市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对其股价的影响通常在揭露日之后股价涨跌中予以体现,新大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陈艳民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可通过证券市场相关数据的变动进行判断。从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后第一个交易日2019年1月14日至基准日2019年2月26日新大洲股价走势与深圳成份指数、海南板块走势对比看,新大洲股价从3.46元跌至3.34元,跌幅为3.47%;深圳成份指数从7474.01点涨至9089.04点,涨幅为21.61%;海南板块从1112.101点涨至1277.277点,涨幅为14.85%。

从以上对比可知,虚假陈述的揭露日至基准日,深圳成份指数、海南板块均出现上涨,ST大洲股票反而出现下跌,其在揭露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跌停,说明新大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其已给投资者带来一定恐慌并导致股票下跌,故应推定陈艳民的投资损失与新大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是关于ST大洲应赔偿数额的确定。

法院认为,ST大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所属板块为海南板块,鉴于该期间海南板块对ST大洲的影响较大,因此相关系统风险造成的影响应予考虑,法院参照海南板块作为损失计算的依据,通过考察期间(第一笔买入时间至基准日)对比:海南板块跌幅为33.3%;陈艳民持有ST大洲股票跌幅为40.78%。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陈艳民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3979.2元。其中对于ST大洲应赔的投资差额损失为4398.34元,计算方式如下:23979.2元×(40.78%-33.3%)÷40.78%=4398.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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