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再现!仅一周,北交所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确定:20个交易日+50万元+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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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北交所开市后,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为,开通交易权限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同时具备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准入不设置资金门槛。自规则发布之日起,投资者即可预约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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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北交所敲定个人投资者门槛#北交所 #个人投资者@微信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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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建设加速推进,这距离第二批三件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刚刚过去一周,“北交所速度”再现。
同时,全国股转公司修改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创新层投资者准入资金门槛由1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于2021年9月17日发布实施。
北交所准入门槛=“20个交易日+50万元+2年”即日起可预约开户
9月17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明确,北交所开市后,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为,开通交易权限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同时具备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在北交所开市前已开通精选层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其交易权限将自动平移至北交所。同时,北交所将坚持与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一体发展和制度联动,具有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其交易权限范围将包含北交所股票。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规则发布后至北交所开市交易前,投资者参与精选层股票交易仍需满足100万元证券资产标准。同时,为便利投资者,即日起投资者可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预约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
与规则发布同步,北交所已着手指导各证券公司制定完善适当性管理的制度流程,有序推进投资者预约开户,做好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工作,为深化新三板改革、北交所平稳开市创造良好条件。
创新层准入门槛降为100万元即日起实施
为实现北交所与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的一体发展和制度联动,更好促进创新资本形成,着力构建投早投小、投创新的市场生态,全国股转公司于同日修改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创新层投资者准入资金门槛由1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于2021年9月17日发布实施。
新三板是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重要探索,从过去八年多的探索实践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为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为市场平稳发展和各项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力保障。2019年启动的新三板改革落地后,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投资者准入门槛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截至2021年8月底,新三板市场投资者规模达到改革前的7倍,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发生了趋势性结构性向好变化。
本次规则发布后,前期已开通精选层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其交易权限范围将自动扩大到创新层股票,无需投资者另行申请。北交所开市后,具有新三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其交易权限范围将包含北交所股票。
目前,全国股转公司已着手指导各证券公司持续完善适当性管理的制度流程,扎实细致做好新三板创新层投资者交易权限调整工作,为深化新三板改革、北交所平稳开市创造良好条件。
北交所11件重点文件出炉
明确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信披要求
9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11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文件,规范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定期报告、收购重组等方面信息披露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为充分发挥北交所对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的示范引领和“反哺”功能,进一步丰富挂牌公司融资工具,激发新三板整体市场活力,证监会制定了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可转债相关的2件内容与格式准则,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打造一套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差异化制度体系
在北交所发行上市、股权融资、持续监管等制度框架基础上,立足于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证监会配套起草了11件北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文件,规范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定期报告、收购重组等方面信息披露行为。
证监会表示,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在总体平移精选层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突出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特色,对北交所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披露内容和格式提出明确要求。在规则起草过程中,坚持压实责任、突出重点、繁简适中、充分授权的原则,全面提高北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并努力降低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着力构建一套契合中小企业发展阶段和成长规律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证监会表示,起草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尊重中小企业发展阶段和成长规律,平移精选层相关制度安排,充分借鉴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成熟经验做法,着力打造一套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差异化制度体系。
一是遵循上市公司监管理念,强化监管依据。借鉴首发、再融资审核和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监管的成熟做法,监管标准对接、内在逻辑趋同,明确发行上市、证券发行、定期报告和收购重组等活动中文件编报总体要求,压实市场各方责任,为提高北交所上市公司质量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是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服务力度,体现市场特色。北交所部分平移了精选层现行特色制度安排,体现市场化精神。披露要求上,把握共性、突出重点,符合中小企业规模和发展阶段差异较大的内生特点;披露内容上,繁简适中,降低中小企业的披露成本;操作规程上,留出授权制定自律规则的空间,提高各项制度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三是落实注册制改革要求,彰显改革方向。基于北交所试点注册制的改革要求,编制证券发行文件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要求发行人充分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信息,注重提高披露信息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并明确北交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衔接安排,发挥监管合力,助力市场生态优化。
信披规则主要内容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总体平移了精选层公开发行说明书相关规定,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明确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和章节设置要求,列明申请文件目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要求发行人重点披露业务与技术、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信息和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是立足“层层递进”市场结构,强化北交所与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有机联系,对曾在挂牌期间合规披露的信息(如历史沿革信息),在招股说明书中适度精简,降低发行人信息披露成本。
三是贯彻注册制改革要求,推动各方归位尽责,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强化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核查把关责任。
二、关于证券发行募集说明书及申请文件
证券发行募集说明书准则文件及申请文件按不同的发行方式和融资品种,分别规范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普通股、定向发行可转债和定向发行优先股的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内容和申请文件编报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依照北交所“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再融资制度设计理念,针对不同发行方式、融资品种合理设定信息披露的要点和重点,兼顾中小企业披露成本和投资者决策需求,畅顺融资渠道。
二是在总结精选层实践经验基础上,对照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融资的监管规定,细化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等事项核查披露要求,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三是精简申请文件,将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申请文件转化为募集说明书中的信息披露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向投资者作公开披露。
三、关于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准则分别规范北交所上市公司年报和半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要求,并授权北交所制定定期报告摘要披露内容。北交所定期报告格式准则总体平移精选层公司披露规则,较沪深交易所保留了一些特色化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缩减专项报告编报要求,考虑到内部控制、退市风险相关内容已在年报对应章节充分体现,不强制要求编制内控评价报告、内控审计报告和退市专项报告。
二是整合内容压缩篇幅,将违规担保、重大担保等披露内容合并、精简,在重大事件章节集中披露,更便于投资者阅读理解。
三是细化与投资决策密切相关的重要内容,对于研发情况、未盈利原因分析及改善策略等披露要求,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四、关于收购重组
收购重组文件主要规范北交所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活动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分别明确收购中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董事会报告书和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报告书和重组预案等文件的编报和披露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保留平移精选层的规则体例和原则性要求,沿用原有挂牌公司收购重组格式准则的章节结构,将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现行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四项准则整合为一,对不同报告书的披露要求分别进行专章规定,文件相对简明、清晰。
二是充分借鉴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成熟规则,内容上参照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相关格式准则的要求作出统一规定,收购重组中披露文件类型、名称、主要内容、披露时间保持一致,便于市场主体理解操作。
三是充分考虑了中小企业的特点并进行差异化规定,如将收购准则中重大交易披露标准与日常监管中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取齐一致,更加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也保持北交所规则间有序衔接。
新三板推出定向可转债
对于此次在新三板同步落地推出的定向发行可转债融资品种,证监会配套制定两件内容与格式准则文件,规范定向发行可转债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的信息披露内容和申报文件编报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尊重投融资双方意思自治,除票面金额、债券期限等少部分债券条款统一规定外,票面利率、转股价格、赎回回售等事项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及投资者商谈情况自主协商决定。
二是强化对投资者决策有用信息和重要信息的披露,要求发行人列明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和偿债能力指标并逐年比较,并有针对性地披露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对公司的影响。
三是落实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披露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具体安排,明确如改变募资用途应赋予持有人回售权利,强调各方对本次发行相关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承诺。
证监会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上述规范性文件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法定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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