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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亿互联网财险市场或迎强监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准入门槛均有提高

时间:2021-09-13 19:23:33 | 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北京,记者 王宏)讯,财联社记者从业内获悉,监管近日就《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征求意见稿”)向业内征求意见。据了解,已有财险公司收到该文件,并表示对公司业务影响较大。

数据显示,2020年互联网财险累计保费收入达到了797.95亿元,仅参与的保险公司主体就达到73家。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提高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参与互联网财险经营的门槛。此外,《征求意见稿》也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鼓励机构进行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整体来看,监管目的还是要保障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规范保险机构与中介主体 提高参与门槛

多位业内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提高了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门槛。

具体来看,一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二是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三是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四是一年内未存在因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

兰迪律所合伙人陈禹彦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对偿付能力和风险综合评价的要求,就排除了一大部分小公司。而重大行政处罚和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的一票否决制度,也同步提高了大公司参与门槛,合规性要求提升到了直接决定业务是否可以开展的高度。

对于经营区域的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显示,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以外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不得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及互联网平台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陈禹彦表示,目前财险市场百分之七十以上是车险业务。这一业务结构的限制,其实也是倒逼业务模式创新。

对于保险中介机构的管控,《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应当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具有三年以上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经验;二是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三是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完备,业务流程管理满足业务需求。

陈禹彦表示,针对中介机构而言,对三年以上财险业务的经营经验的要求排除了很多“新玩家”,但市场预计会通过收壳来解决问题,有财险经营业绩全国性的中介机构的壳价格水涨船高。同时一年内未受重大行政处罚的要求,也会使相关主体的合规压力会再上一个台阶。

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 鼓励差异化发展

经营行为上,《征求意见稿》也制定了5条规范。包括,要求保险公司与网络平台企业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合作,应审慎选择合规网络平台企业,应坚持提升经营效率、让利保险消费者,不得以保费分成等方式,以与保费挂钩的“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向网络平台企业变相支付畸高手续费、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此外,还应维护经营独立性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不得违规通过关联交易向网络平台企业及其关联方输送不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企业持股的优势地位挤压其他保险公司合作机会。保险公司对依托特定场景提供相关保障的互联网财险业务,应严格遵循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合理评估特定场景风险状况,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高定价、高费用方式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针对近年来亏损严重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小额分散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不得承保保费占据融资义务人综合融资成本比例过高的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险公司应依法向保险消费者做好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费及其分期缴纳方式、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投保重要信息的提示告知,不得侵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和剥夺保险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互联网保险公司应逐步实现全流程、全环节线上运营,不断丰富互联网特色产品,不断提升公司自营业务比重。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发挥比较优势,坚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战略,逐步提升互联网保险的普惠属性。

中保协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互联网财险经营主体持续扩张,2020年共有73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较2014年的33家实现了翻倍增长。规模方面,2020年互联网财险累计保费收入达到了797.95亿元,累计承保保单数量279.51亿件。业务结构方面,非车险保费规模占比超七成。

此外,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集中度下降,竞争更加充分。2020年,互联网财产保险保费规模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分别为众安保险、泰康在线、人保财险、太保产险、国泰产险、大地保险、太平财险、平安产险、京东安联、阳光产险,累计保费收入622.12亿元,占比7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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