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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北交所或应厘清相关法律界线

时间:2021-09-07 08:27:40 | 来源:证券时报网

本次改革没有增加北交所的发行上市条件,此前精选层的进入条件基本就是北交所的上市条件。

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就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有关基础制度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认为,其中关键应是厘清相关法律界线。

建设北交所的思路,是以现有的新三板精选层为基础组建,将精选层现有挂牌公司全部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后续新增上市公司将由符合条件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产生。再直白一点,就是将现在的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交所,仍由全国股转公司统筹管理;本次改革没有增加北交所的发行上市条件,此前精选层的进入条件基本就是北交所的上市条件。

北交所与上交所、深交所一样,均为证券交易所,但北交所定位稍有不同,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对象(企业)更早、更小、更新。比如《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一个上市条件是“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而即便创业板上市公司、理论上公开发行数量最低也有750万股。与沪深交易所相比,北交所上市公司可称之为袖珍型上市公司。

何为证券交易所?新《证券法》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被界定为“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第96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取得法人资格。也就是说,“证券交易所”与“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虽是不同层次,但界线还比较模糊。

由于北交所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据此证监会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进行配套修改,但其中也未对证券交易所作出明确定义。

全国股转公司为“全国股转系统”运营管理机构,将精选层从“全国股转系统”中剥离出来并单独设立北交所,北交所具有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性质,“全国股转系统”剥离之后剩余的创新层和基础层等板块,不妨称之为新“全国股转系统”,就属于“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性质。这个需要各方依照新《证券法》等做好法律区分、厘清两者法律界线,适用不同的运作和监管规范。

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而在竞价方式方面,此前精选层采用连续竞价交易(北交所也将采用连续竞价交易),创新层股票集合竞价每10分钟撮合一次,基础层股票集合竞价每小时撮合一次。在笔者看来,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应属证券交易所的一个鲜明特点,甚至可以作为区分“证券交易所”与“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分界线,也即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的证券交易场所,即为证券交易所,建议不妨在《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中对此予以明确,由此“证券交易场所”的层次划分就更有法律依据。

事实上,证券交易所采用高效计算机交易系统,并有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措施,能够让证券得到高效流通,并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应是对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比较规范和成熟的一种认可,而非连续的竞价交易方式、也是对标的交易风险的一种控制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不仅可形成风险管控机制,还可对交易标的形成流动性方面的激励约束机制。

未来北交所坚持向沪深交易所的转板机制,也即北交所袖珍型上市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业务运作相对比较成熟、规模相对较大,如果符合沪深交易所相应板块的上市标准、可以申请到沪深交易所上市(转板)。既然转板、自然是为了获得在市场流动性等方面的优势待遇,由此也反推,即使未来北交所的准入门槛要在目前精选层准入门槛基础上降低,也理应比科创板等稍微高一些,由此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架构才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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