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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投资者诉东方网力(300367)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三日一价的认定、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在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系统性风险的认定等问题都存在争议,不过上市公司有调解意向。(*ST东网维权入口)
回顾东方网力从被调查到处罚的始末,首先在2020年4月15日,东方网力收到《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接着到2020年11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在2020年11月27日,东方网力公司公告称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2号)。
行政处罚最终落地,经查明,东方网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东方网力为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为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17年4月21日,东方网力与中信国安(维权)(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东方网力有义务按照国安深圳的书面要求于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托单位转让价款。《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金额最高可达56700万元。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回购协议》。
据此,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东方网力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对公司原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刘光给予警告并两责并究处以75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赵永军等12名有责董监高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处5万-20万元罚款。全案罚款合计20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2000年,2014年1月上市,主营安防视频监控行业,是国内领先的视频管理平台与安防人工智能平台的提供商,公司现为省属国资控股,控股股东川投信息产业集团。
东方网力在2020年报中披露,截至2021年4月20日,北京一中院已向公司送达起诉材料的该系列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累计43件,累计诉讼标的金额2822.21万元,公司根据案件数量、涉及金额及专业法律机构判断的预期赔偿比例等计提预计负债1407.79万元。在ST网力(维权)今年6月8日的涉讼公告中,投资者索赔的涉讼总额增至3918.24万元。
公司2020年度、2021年一季度净利润分别亏损5.22亿元、1.22亿元,季末每股净资产0.07元,有股东36524户。
二级市场上,今年7月2日,其股价创出2.30元的上市新低,仅为2015年上市最高价的7.7%。8月19日,东方网力收报2.49元,总市值29.77亿元,不到历史峰值的10%。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提示,于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买入东方网力(300367),并于2019年9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本文由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齐程军律师,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证券维权律师,从事投资维权工作超8年。代理百余家上市公司近万件维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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