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e公司
上市前夕,前董秘敲诈勒索董事长150万元。日前该案开庭审理,涉事公司为主营纺织品印染加工业务的迎丰股份(605055)。
e公司以投资者身份致电迎丰股份,公司相关人士表示,该案目前仍在审理,公司也是受害者,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8月12日,迎丰股份原董秘曹某善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在浙江绍兴柯桥区法院开庭审理。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庭将择期宣判。
案件择期宣判
据澎湃报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8日,绍兴某公司通过网络聘请被告人曹某善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当年10月底,被告人曹某善试用期内离职,并与公司结清报酬。
2020年8月,被告人曹某善趁浙江某公司(原绍兴某公司)处于上市关键时期,以向有关部门揭发公司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要挟,以索要(股权)奖励为名,对浙江某公司董事长傅某利进行勒索。
为不影响公司上市进程,傅某利被迫于2020年8月31日签订支付给被告人曹某善100万元的协议书,并于次日按协议支付50万元给被告人曹某善。后因傅某利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剩余50万元,被告人曹某善继续施压,傅某利被迫于2020年10月9日再次支付50万元给被告人曹某善。后被告人曹某善又以傅某利违约支付为由,继续以举报相要挟,向傅某利索要钱财。傅某利被迫于2020年10月17日再次签订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的补充协议,并于2020年10月21日支付50万元给被告人曹某善,剩余50万元尚未交付时案发。
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庭将择期宣判。
据了解,前述案件中提及的被敲诈勒索的上市公司,是今年1月29日刚挂牌上市的迎丰股份。公司注册地址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被勒索的傅某利则是迎丰股份董事长傅双利。
e公司以投资者身份致电迎丰股份,公司相关人士表示,该案目前仍在审理,公司也是受害者,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上市前夕被勒索
回溯迎丰股份上市历程。
迎丰股份2019年6月披露招股书正式启动A股IPO,2020年9月10日顺利过会。
迎丰股份成立于2008年,专业从事纺织品的印染加工业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一体化、个性化的印染综合服务,主要包括针织面料印染和梭织面料印染两大系列。
综合案情可知,IPO前,迎丰股份通过网招聘任了一位董秘帮助公司上市,试用期满后,董秘不知何故离职。2年后(2020年8月),公司上会前夕的关键时刻,该名前董秘找到公司以举报为要挟,进行“敲诈”,前后三次拿到150万元。
2021年1月29日,迎丰股份正式登陆沪市主板。今年4月14日,公司股价创下上市以来新高17.01元,随后股价开始回落。最新收报8.38元,市值36.87亿元。
资料显示,迎丰股份董事长傅双利为浙籍商人,1975年出生。简历显示,傅双利自1992年开始自主创业,一直专注于纺织印染行业,先后创办了纺织品贸易公司,纺织面料生产企业,纺织品印染加工企业,为浙江省印染行业协会副会长。
股权结构上,迎丰股份是一家家族企业,傅双利与夫人马颖波为迎丰股份实控人。马颖波的堂兄弟姐妹马越波、马漫华、马雅萍也持有公司股份。
财报显示,迎丰股份2020年营收7.79亿元,同比下滑13.74%;净利润8064.25万元,同比下滑29.25%。
日前收到警示函
前董秘究竟如何要挟上市公司,索得150万元,目前无从知晓。但翻查去年9月10日举行的133次发审委会议结果,当时发审委员主要关注迎丰股份业绩下滑、客户情况,印染排污等问题。
发审委指出,2018年以来,迎丰股份收入、毛利率、营业利润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2020年上半年下滑明显,是否存在持续下滑风险。另外,迎丰股份非法人客户数量众多,非法人客户形成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比例逐期降低,但2020年1-6月非法人客户形成的销售收入占比上升。发审委关注非法人客户形成收入、特别是销售金额100万元以下非法人客户收入的真实性,非法人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另外,迎丰股份所从事业务属于重污染行业,且报告期内存在超标排放及安全事故。发审委关注公司是否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批文、许可、备案及认证,超标排放及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原因、整改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日前,迎丰股份刚收到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8月12日晚间,迎丰股份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2021年3月25日,迎丰股份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121.2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6.3%,迎丰股份于2021年4月29日公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了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直至2021年6月19日才补充披露了《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证监局表示,迎丰股份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迎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傅双利、时任董秘兼财务总监王调仙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迎丰股份、傅双利、王调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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