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歆
如果债券能说话,那么,信息披露显然就是债券市场的语言。只有语言优美、辨识度高,且真正在大市场中通用,才能真正达成债券市场主体的高效沟通,激发创新共赢。
信用类债券市场即将在逾一个月后迎来“通用语言”进化——信息披露新规实施。3月2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披露,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形成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笔者注意到,上述2021版信披规则,实际上是对今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的落实和细化。一系列信披新规的制度内核,在直观层面,是通过统一的、高质量的标准,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信息披露,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在更深层面,则是通过基础设施建设,为其进一步互联互通、增加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夯实基础,实现信用类债券市场进阶。
首先,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践行注册管理制度,持续优化的信息披露规则,是强调市场化、法治化的注册制真正落地的前提。
去年以来,注册制与公司信用类债券的“绑定”不断加深。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生效,企业债、公司债均全面施行注册制;2020年5月18日,新华社受权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探索实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注册管理制”。
众所周知,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注册制的核心,既是投资者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基石。在注册制的带动下,去年以来,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客观来看,个别企业和债券违约,暴露出对应的发行人历史上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真实等问题。此类问题既严重影响了投资者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又积累了整体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笔者认为,在注册制维度下,加强信息披露,作为事前事中防范违约风险的重要约束机制,不仅重要、而且必要。
其次,通过完善信息披露规则来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债券市场生态,有利于改善我国融资结构,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取得更佳实效的职能。
近年来,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参与主体和产品不断丰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规模稳居全球第二,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但是,从我国目前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来看,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的发展空间仍十分广阔。
完善信息披露规则,有助于在市场中实现投融资的进一步高效配置,从而促进融资方在自我审视合格的前提下,以相对低成本赢得发展资金;投资者获取充分的信息,从而实现财富获得感;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可以说,市场生态的持续向好,正是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底气之所在。
第三,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无疑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统一且高标准的信息披露,恰恰相当于实体项目建设中的“修路”,让各类生产要素在债券市场无障碍地流通。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反之亦然——成方圆者,自然需要规矩与时俱进。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不仅降低了融资企业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中的发行渠道选择成本,同时也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间的异同。
换句话说,通过统一和明确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强化投资者保护,健全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从而为信用类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协调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鸡蛋,从内打破是生命。笔者认为,对于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企业,乃至债券市场而言,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正如同一次从内打破鸡蛋壳的过程。在信息披露中,企业通过深入自我梳理发现痛点,与外界加深交流达成共识,对标优秀同行寻找进步空间;市场则在这个过程中,探求改革突破口,真正实现进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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