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8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章良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10月27日间,章良德担任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002701.SZ)的副总经理,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母陈水茶名下证券账户多次买入、卖出公司股票。
北京监管局判定,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决定对章良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奥瑞金成立于1997年5月14日,注册资本24.16亿元,于2012年10月11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上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01亿股,持股比例38.3%。
章良德自2018年8月28日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年报显示,章良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杭州中粮美特容器有限公司,2008年加入公司,2008年10月至2018年6月任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主任。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公布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副总经理章良德出具的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说明,章良德的母亲陈水茶于2020年7月-2020年10月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构成了短线交易。截至公告日,陈水茶持有公司股票39.9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0.02%。陈水茶本次短线交易行为产生的损益为7.43万元;同时,其2020年10月19日,获得公司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现金5.35万元。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章良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41号
章良德:
经查,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10月27日间,你担任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副总经理,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你母亲陈水茶名下证券账户多次买入、卖出公司股票。
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