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小编将和大家分享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投资理财诈骗及洗钱案例:
案情:
李A(另案处理)为实施金融犯罪而成立了田金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田金所”),设立相关网站和开发软件平台,打着做P2P互联网金融的名义,以投资者投资平台上发布的房产和汽车抵押物标的可获得高额短期回报为诱饵,虚构田金所有大型国企背景,相关上市公司持股等事实骗取投资者信任,打虚假广告吸引客户进行投资以吸收资金。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田金所平台发布虚假标的物共计1,385个,充值流量共计11,066人次,吸引充值资金共计人民币3.3亿余元;尚未返还的充值资金共计1.15亿余元,收到被害人报案的未返还资金共计9千余万元。
李A将通过田金所平台吸收的巨额资金,除用于平台运营开支、支付投资人本息、支付拉资金的人员奖励返佣等之外,大肆挥霍,购买豪华轿车、黄金等,同时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非法占有投资人钱款。
李A的弟弟李B在田金所任职财务主管,掌管公司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并按照李A的指使将集资诈骗所得钱款转入其他账户用于套现、购买豪车等开支。
房A贪图李A许以的高额补偿,于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担任田金所法定代表人,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件为田金所进行相关的公司工商登记、股权变更、设立银行账户等事宜。房A在发现李A利用田金所平台从事非法活动后,向李A索要135万元作为补偿款。
郭A在田金所担任监事,郭A按李A要求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供公司使用,相关账户流水中有购买车辆、购买金条、转移资金、套现等记录;郭A还担任风控部门主管,参与田金所平台上相关标的物上线工作。在田金所平台关闭及李A逃匿后,郭A代表李A出面,要求同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柯某收缴并交出放贷款、意欲私吞。
冯A系李A老乡,在明知李A所设立的田金所平台涉嫌金融犯罪,李A潜逃之后,仍帮助李A变卖公司资产、转移资金和财物,为李A掩饰、隐瞒金融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2017年9月,冯A将李A用违法所得购买的一部法拉利488汽车以3百余万元价格变卖;2017年11月,冯A代表李A收回同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放贷款10万元,然后转账至李A指定的银行账户;2017年12月初,冯A准备将李A用违法所得购买的一部劳斯莱斯轿车变卖,因该车后被扣押未果;李A逃离深圳后,冯A将客户为贷款而抵押的VolvoXC90汽车、李A用违法所得购买的奔驰S350汽车转移到福建省泉州市。
刘A明知李A因涉嫌金融犯罪后潜逃至佛山、香港等地藏匿,仍于2017年10月为李A提供账户,并将之前李A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转账至其控制的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李A的要求陆续转账共计5百余万元给李A。
判决:
2020年10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李B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房A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郭A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冯A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刘A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小编解释:
被告人冯A明知李A在从事金融诈骗犯罪活动,为掩饰、隐瞒李A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将涉案财产转换为现金、并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被告人刘A主观上明知李A因金融诈骗犯罪逃匿之后,将李A转账给其的诈骗所得钱款,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的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上述案例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防范投资理财诈骗小贴士:
1.请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各类账户、银行卡和U盾,防止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请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并在其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
3.请了解产品的详细信息,理性对待高额回报的诱骗,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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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下载投资理财类APP请首先确认该APP为正规金融机构开发、发布,并至正规应用市场或官方网站进行下载。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