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6年|上市公司IR工作有了新指示,五类情形要强制开投资者说明会
来源:董秘学苑
原创 六月雪
时隔16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给予了新的文件指示,2月5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上一次发布关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指引》还是在2005年。
首先是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新定义: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其次明确现阶段上市公司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四个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2、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3、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
合规性排在第一位,这是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前提。
本次《指引》的征求意见稿,关于投资者说明会有明确表示,《指引》第十三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 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出现5种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比如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披露重组预案后又终止重组,股票异常波动后核查存在未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质疑或者高度关注,刚发完年报等。
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是“应当及时”,可以看出这5种情况是强制要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在此之前,监管关于投资者说明会的要求还是自愿性为主。
比如关于年报后的业绩说明会,上交所完全自愿,深交所只有纳入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上市公司被强制要求在年报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关于现金分红说明会,上交所有强制,深交所则无,总之,以前上市公司要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机会还是少数,以后可能会变得多了。
征求意见稿表示,“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事前提前多少天公告,事后多少天内披露?)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估计在证监会完成征求意见后,交易所就会相应出台相关政策了。
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认定,《指引》明确称,上市公司应当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以前只追究董秘责任,现在董监高不配合或者违规也要担责)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沟通内容进行了明确: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责任人主要职责是有以下六条:
相应的,上市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时,也有5条红线不能碰,比如不能出现歧视小股东的情形,不能说让人误解的内容等。
最后,为了让各个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证监会鼓励相关监管机构可以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红黑榜”,同时建议交易所纳入上市公司信披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