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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大额损失计提 深交所:是否向经销商压货

时间:2021-02-04 16:23:05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4日讯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昨日向乐普医疗(300003.SZ)下发关注函,乐普医疗2020年业绩预告中披露,公司形成大额损失计提,原因为渠道中存在的已售但未植入支架,公司有可能将通过退货或价格调整等方式予以处理。深交所公司管理部要求乐普医疗说明是否存在向经销商压货的情形等问题。截至今日收盘,乐普医疗报29.65元,涨幅2.74%,成交额13.23亿元,换手率2.93%。

乐普医疗1月29日发布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25亿元至19.8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至1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为13.65亿元至16.1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至30%。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对于业绩变动原因,乐普医疗表示,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经营正常,累计实现未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97亿元,四季度,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由于经销商对集采的预期以及公司消化渠道的规划,支架产品实现很少销售。同时,渠道中存在的已售但未植入支架,公司有可能将通过退货或价格调整等方式予以处理,由此将形成大额损失计提。

公司四季度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推进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置换术(TAVR)、经导管二尖瓣修复系统、冷冻球囊、肾动脉消融导管、声波球囊、切割球囊、可降解封堵器系列产品、连续血糖监测系统、FFR导管、人工智能心电图机、监护仪等产品的研发进程,大幅增加研发支出。

支架以外的其他业务,均延续正常运营趋势。由于支架集采的影响和创新产品研发的大幅支出,尽管其他业务稳定增长,公司在第四季度有可能出现亏损。

以下为关注函原文:

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74号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0年全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25亿元至19.84亿元,同比增长0%至15%。四季度,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由于经销商对集采的预期以及公司消化渠道的规划,支架产品实现很少销售。同时,渠道中存在的已售但未植入支架,公司有可能将通过退货或价格调整等方式予以处理,由此将形成大额损失计提。

同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89亿元至6.01亿元,同比增长30%至60%。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经过首月的初步运营和一季度已有订单测算的结果。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公司审慎核查并补充披露或说明以下事项:

一、关于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

1. 请补充披露以下信息:(1)公司现有产品(包括药品、支架产品等)纳入带量采购目录的情况,包括产品品种名称、以前年度占总收入的比例、中标价格、采购区域及采购数量等;(2)公司与纳入带量采购目录产品具有相同或同类适应症、疗效的其他产品的具体名称及占收入的比例;(3)全面审慎评估带量采购政策的常态化执行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响,包括对纳入带量采购目录的产品以及与其具有相同或同类适应症、疗效的其他产品市场需求、竞争格局、销售模式、销售单价、毛利率、销售量的影响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2.请说明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出现销售退回(或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包括主要退货(或价格调整)客户、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对应的产品类型、金额、前期发货时间和本次退货时间,相关产品的销售模式是否为买断式经销,相关协议是否明确退货(或价格调整)条款,本次退货(或价格调整)是否与协议约定相符,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向经销商压货的情形。

3. 结合公司销售模式及收入确认政策,说明以前年度及报告期内公司收入确认是否合理估计退货率,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准确。

二、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4. 请说明在2021年1月即依据首月初步运营和一季度已有订单测算的结果披露2021年一季度业绩预告的必要性、审慎合理性。

5. 请补充披露一季度业绩预告所依据的在手订单的具体情况,包括(1)具体产品类型、金额、订单签定时间、预计执行周期、发货及退货约定情况、交易对手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2)预计业绩是否包含带量采购中标订单,如是,请补充披露其对2021年一季度预计业绩的影响。

6. 请补充说明在2020年第四季度发生退货或价格调整,预计将形成大额损失计提的背景下,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实现同比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公司与经销商的合作模式及其协议的主要条款,公司经销商销售的折扣或返点政策,对应的收入确认、冲减时点,主要经销商与公司关联关系等情况,说明一季度业绩预计是否合理估计退货率及销售折扣情况,业绩预计是否合理、谨慎、客观。

7. 截至目前,你公司披露了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但尚未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规定,自愿发布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但其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其上年度的业绩快报。请你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补充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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