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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曦基金时任总经理操盘信托资金亏损过亿 怎么判?

时间:2020-03-16 15:19:22 | 来源:东方财富网

今年3月10日,据上海高院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晨曦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了两只信托产品,晨曦基金时任总经理让其岳父代持的私募公司上海翌银玖德资产为晨曦基金旗下的信托进行溢价回购等担保承诺,而在这两只信托基金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晨曦基金要求上海翌银玖德资产依照《承诺函》向晨曦基金公司承担涉案本金及固定收益损失及相应责任。不过翌银玖德资产认为,翌银玖德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因违反相关规定,不等同于翌银玖德公司的意思表示。而二审法院认为,《承诺函》系翌银玖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晨曦基金时任总经理操盘信托资金亏损过亿

今年3月10日,据上海高院下发了一则关于上海翌银玖德资产与上海晨曦股权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晨曦基金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上海爱建信托签订合同,据《爱建-浦发共赢1号认购风险申明书》显示,晨曦基金出资6000万认购爱建信托计划信托单位6000万份,为B2类受益权。之后浦发银行与晨曦基金、姜伟签订《差额补足保证协议》,晨曦基金与姜伟承诺对信托计划到期清算时A类委托人浦发银行的本金及预期信托收益承担无限连带的差额补足义务。

同时在2017年8月,晨曦基金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华鑫国际信托签订合同,据《华鑫信托·华鹏6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显示,晨曦基金确认认购华鑫信托计划认购资产金额为6000万元,为1年期B2类劣后资金。2017年8月7日,晨曦基金与B1类受益人陕西文化产业投资签订《华鑫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晨曦基金公司无条件履行《华鑫信托合同》项下可能产生的追加资金义务和信托计划清算时B1类受益人的本金及信托收益的差额补足义务,晨曦基金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晨曦基金认购上述两只信托产品之后,2017年12月29日,翌银玖德公司向晨曦基金公司出具《承诺函》,据《承诺函》载明:“我方同意对贵公司项下的信托产品爱建浦发共赢1号(规模:贰亿肆仟万元)和华鑫信托-华鹏62号(规模:叁亿元)的投资本金(共计伍亿肆仟万元)提供担保义务,并约定在信托到期日本公司将按年化9.0%的固定收益进行溢价回购,若减持完股票的净收益高于保底收益年化9%,则另我方支付贵司超额收益的20%。此函承诺!”《承诺函》加盖翌银玖德公司公章。

而不幸的是,晨曦基金认购上述两只信托产品之后出现了亏损。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2月21日,爱建公司连续向晨曦基金发送了三次《爱建追加资金通知函》,要求晨曦基金按约定追加资金金额。之后晨曦基金前后三次向爱建公司信托专户追加了资金。不过还是没能挽救成功,爱建公司向晨曦基金出具《清算报告》显示,爱建信托计划总规模2.4亿元,于2018年6月27日提前终止/终止。在分配的信托利益为信托财产扣除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信托费用及税费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受托人将剩余货币资金1561.8万元划转至晨曦基金公司约定账户。

另外在2018年10月11日,华鑫公司出具《华鑫清算报告》显示,由于B2委托人未在项目跌破平仓线时及时补仓,信托计划于2018年6月28日提前终止清算。截至2018年7月10日,华鑫信托计划资产已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同时华鑫公司向晨曦基金公司分别转账支付1215.42元和301.1万元,用途分别为“华鹏62号付受益人本金及收益”、“华鹏62号付受益人收益”;2018年7月2日,陕西文化公司要求晨曦基金公司支付华鑫信托计划项下差额补足金额342.9万元。2018年7月9日,晨曦基金公司向华鑫公司转账支付342.9万元。

其岳父代持私募公司承诺担保后想“赖账”

晨曦基金公司因发生上述投资损失,提起诉讼要求翌银玖德公司依照《承诺函》向晨曦基金公司承担涉案本金及固定收益损失及相应责任。晨曦基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最后一审法院判决,翌银玖德公司支付晨曦基金公司投资本金损失1.014亿元。其次是翌银玖德公司支付晨曦基金公司收益损失849万元,而对晨曦基金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此上诉人上海翌银玖德资产不服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翌银玖德公司认为:首先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明效力存在瑕疵。涉案的《法律意见书》是复印件,无骑缝章,来源不合法,内容未见《股权代持协议》;其次是即使姜伟是翌银玖德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出具《承诺函》的行为因违反“《民法总则》”等有关法人代表或代理的规定,属无权代表、代理或双方代理,不等同于翌银玖德公司的意思表示。第三是《承诺函》在形式上仅系翌银玖德公司单方意思表示,晨曦基金公司并未对此作出承诺,双方不构成合同法律关系。

而据一审法院查明,姜伟原系翌银玖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翌银玖德公司2017年2月10日股东会决议载明,翌银玖德公司临时股东会同意选举潘骁东为公司执行董事,免去姜伟公司执行董事职务。2017年3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翌银玖德公司提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登记法定代表人姜伟变更为潘骁东。一审中,翌银玖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18日翌银玖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载明翌银玖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姜伟,职务为执行董事。

2016年6月20日,大成所为翌银玖德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显示,翌银玖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徐培岳。2015年9月,翌银玖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变更为姜伟。《法律意见书》出具时翌银公司持翌银玖德公司51%股权。翌银公司股东则为徐培岳及占水月,各持50%股权。经核查,徐培岳系姜伟岳父,其持有的翌银公司及上海翌银股权投资基金的50%股权系代姜伟持有,按姜伟的意愿参与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占水月知晓徐培岳与姜伟之间的股权代持行为,并表示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实际经营均由姜伟负责并控制。《法律意见书》认定姜伟为翌银玖德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9年,晨曦基金公司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书》载明,翌银玖德公司实际控制人姜伟曾于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之间担任晨曦基金公司总经理职务,本案所涉信托计划由姜伟介绍并在其担任晨曦基金公司总经理期间实际操盘投资。二审法院认为,《承诺函》系翌银玖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至于承担责任范围等其他问题,一审法院已经作了详尽阐述,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翌银玖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有私募人士指出,公司之间的担保,赋予了保证人追偿的权利,这种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可以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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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F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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