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资本邦讯,2020年3月12日,东方精工披露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以1元的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700万股。同日,公司披露拟修改公司章程。
深交所要求其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股份,说明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判断拟回购公司股份后,又低价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该价格低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列明的授予价格的合理性。
2、本次激励计划以公司2018年和2019年扣除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有关财务影响后的平均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基数。补充披露公司2018年和2019年扣除普莱德影响后的净利润数额,并结合公司收购普莱德前原有业务历史业绩、行业未来趋势等,说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3、详细说明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背景以及内部审议决策程序。
4、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涉及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及其他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知识产权许可、董事或监事的罢免等事项的议案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决议通过。”说明上述条款修订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提高表决比例是否会导致赋予部分股东一票否决权,并说明公司保障中小股东救济权拟采取的措施。
5、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2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对恶意收购行为采取特定反收购措施的,董事会在收到该文件后,应当按照该文件的要求和授权范围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以及“对于董事会已经实施的反收购措施,除非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决议要求撤销,否则视为有效”。说明上述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否赋予大股东特定权利,是否可能导致实施反收购措施未充分履行审议程序情况,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6、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恶意收购发生时的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或提前改选时,继任董事会成员候选人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为原任董事会成员;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及“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具有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以及过去五年内在上市公司担任过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说明上述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否不合理的维护现任董事地位,是否损害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7、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10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金”。说明:
(1)上述补偿金支付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2)由于补偿人员为公司董事,上述补偿金的支付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应履行何种决策程序;
(3)该条款是否违反董监高忠实义务,是否涉嫌利益输送;
(4)测算支付补偿金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8、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对“恶意收购”进行了界定,说明:
(1)对“恶意收购”界定的法律或规则依据,对“收购”的认定标准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将该等行为定义为“恶意收购”,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是否存在不当限制投资者依法买卖公司股票及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3)以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作为判断“恶意收购”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东方精工主营瓦楞纸箱多色印刷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业务,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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