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刘延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19〕29号)显示,湖北证监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刘延麟进行了调查,发现刘延麟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以及时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存在借用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湖北证监局现决定对刘延麟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刘延麟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19年9月2日上午9时到湖北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当事人刘延麟,男,本科学历,先于2004年3月9日取得在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从业资格,任一般证券业务岗位,已离职;后于2008年9月9日取得中投证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其他)从业岗位资格,已离职;于2010年12月31日取得中投证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岗位至今。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一)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
(四)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
(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遵守承诺;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
(八)自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所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
(九)所出具的推荐意见存在虚假内容;
(十)对公司及其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十一)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刘延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19〕29号
刘延麟:
我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以及时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存在借用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19年9月2日上午9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