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袋鼠与招财猫
北京法院的一例判决,让全国的金融圈都炸开了锅。一个法律界的人,去银行买了个基金,结果亏了57万,法院判了银行全赔,还要附上利息。不少小伙伴立马不淡定了,还有这好事?事件的留言往往才是最大的亮点,我们就先来看看大家的留言吧。
这位法律界的非常特殊的客户,自称自己完全不知道买的是基金,而自己要买的是理财。而银行则一口咬定说是给客户说得很清楚这是基金,一遇到扯皮的事,就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即便是最后法院判了,似乎大家的争议也很大。
或许,事实更应该是这样的:这位北京海淀区的王女士本来是想去买个理财的,但架不住银行人员的再三推荐,于是就同意买了。毕竟在2015年牛市那会,几个点的理财在股市的高收益面前太微不足道了。但后面发现跟自己的预期完全不一样,本来是想能赚一笔的,最差也保个本吧。一下子亏损了那么多,作为法律界的专业人士自然不依不饶了。于是就利用银行的漏洞来把银行告翻了。完全不知道买的是基金和要求提供基金合同多少有点扯淡,黑字白字不可能看不到,也不可能不知道基金是有风险的,也没见过哪个网点去打上百页的合同在那摆着让客户去看。从这个角度来看,王女士利用自己在法律界的便利,为自己的一已之利,会为整个行业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造成非常大的人力物利的浪费。法律或许更注重“形式上的合规”,但投资的事向来不是形式上的事能够去解决的。“双录”、“14个签名”已经让大家叫苦不迭了,或许会有更多的形式的东西会跟着出台。但既然法院判了,我们还是要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金融行业也确实有很多需要去反思的地方。
或许你确实是出于好意,想让客户在牛市里多赚点钱,但未来总是充满不确实的,对于一个明确自己比较保守的客户来说,配置比较多的股票类资产显然是需要去客户反复沟通一致的。每个人都想尽可能多赚而不去承担风险,但天下没有这样的好事。想要去博取更高的收益,“在承受范围之内”是一道底线,不仅与资金的多少有关,也与自己的风险偏好有关,制式的风险评估可能能反映一些情况,但并不能反映所有的情况,我一向不喜欢给陌生的客户配置基金,因为基金的投资不仅需要相互之间的信任,也需要通过大家的长期沟通来评估真实的风险承受能力。
法律界是看重文书类的东西的,而金融界,更重要的则是信任。基金公司、银行的合同都是滴水不漏,客户一句“我看不懂”,就全没啥用了。即便有了神器“双录”,客户也有可能否认“这是银行的人让我这样说的”。如果我们不想坠入法律文书的泥潭,金融界的人是不是应该先树立自己的信任?就如同案中军工指数基金,对基金比较了解的人都知道,这类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都是属于风险比较高的。或许再放上三年也不一定回得了本。基金公司说:我按照我的理念在尽职管理基金,行情有波动,这咱得认。银行说:我就是一代销的渠道,盈亏与我无关。客户说:我又不懂,谁为我的投资负责?显然,在为基金投资尽责这方面,整个行业是存在真空的。“投资者教育”一直是行业内提倡的,但殊不知,投资者永远只是投资者,不可能成为专业人士,买者是可以自负,但基金公司是否要去扪心自问一下:有没有真正考虑过为客户赚钱?有没有真正地把这类投资适合的情境和真正可能的风险给大家说清楚?银行是否要去扪心自问一下:自己到底只是个销售的通道还是客户的理财顾问?自己真的尽职了么?
基金业在中国发展也超过20年了,银行一向是充当了销售基金的主力军。基金产品越来越丰富了,买基金的人也越来越多了。“德不配位”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了,几乎银行网点的每个人都可以开口卖基金,但真正懂基金的人并不多。在中国,并非所有的基金都像一些人说的那样,可以“一直持有”。每类基金几乎都是一个专业的区域,想要让每个员工都成为“专业人士”几乎是不可能的,但任务几乎是天天有、人人有。通过了基金从业考试,但仍对基金一知半解的人比比皆是,基金从业证显然只是一个非常低的入门的门槛。
要改变目前的现状,显然需要更长的路要走。
我更坚信:在金融投资这块,信任比法律条款更重要。投资需要有个人的智慧成果在里面,再多的法律文书也解决不了投资的合理规划和收益问题。所以我得声名下:我尽全力会为大家提供尽可能合理的建议,但盈亏得大家自行负责,不够信任的可以再等等,喜欢用法律框框的请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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