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8月21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重庆监管局发布了对重庆城投建信基础设施建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建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重庆信城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城基金)系城投建信管理的基金产品。《重庆信城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在本合伙协议签署日后第一个完整季度结束后,普通合伙人应按季度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季度投资报告,季度报告于每季第一个月份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内容为上一季度的投资活动报告。投资活动报告的具体内容至少应涉及项目投资具体交易的完成情况。”但城投建信作为信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未按上述约定披露信息,信城基金成立以来的所有季度投资报告均未向其有限合伙人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重庆城投建信基础设施建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城投建信基础设施建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重庆信城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城基金)系你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重庆信城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在本合伙协议签署日后第一个完整季度结束后,普通合伙人应按季度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季度投资报告,季度报告于每季第一个月份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内容为上一季度的投资活动报告。投资活动报告的具体内容至少应涉及项目投资具体交易的完成情况。”但你公司作为信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未按上述约定披露信息,信城基金成立以来的所有季度投资报告均未向其有限合伙人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流程,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