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服务丝路行(山东站)投教大讲堂”于8月7日在济南成功举办。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受邀出席本次活动,为投资者讲解资本市场最新法律法规。
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情况和特点,杨兆全表示,今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
第一项是“蛊惑交易操纵”,即利用虚假消息来影响市场价格。第二项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比如零八年的“汪建中案件”。第三项是“重大事件操纵”,第四项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第五项是“虚假申报操纵”,第六项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除此之外,杨兆全表示,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
公开资料显示,为更加有力、有效惩治犯罪,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七种“数额+情节”的“情节严重”情形,明确了六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按照证券交易成交额的五倍、违法所得数额的十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并规定了七种“数额+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