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证监局
关于对邓涵尹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邓涵尹: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7月20日,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圣股份(维权))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减持公告》),披露你拟采取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拟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减持公告》称,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你将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实施。但在《减持公告》披露之后的第4个交易日(即2022年7月26日),你便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三圣股份股票152.80万股,占总股本的0.3537%,减持金额1001.64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股份规定》)第八条规定。根据《减持股份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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