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窗口期回购公司股票情形,具体如下:
2022年7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减公告。2022年7月13日,你公司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回购公司股票412,000股,成交金额为4,351,95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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