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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终止挂牌分为强制摘牌和主动摘牌。强制摘牌的原因主要涉及信息披露、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重大违法行为等几大类,具体可分为以下14种情形:
(1)未按期披露年报或半年报告,或披露的年报、半年报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或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完全保证年报或半年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年报中的财务报告未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前述情形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或改正;
(2)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均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
(4)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挂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5)存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等行为,挂牌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6)因在公告的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受到行政处罚;
(7)不符合挂牌条件,骗取同意挂牌函并受到公开谴责;
(8)除第6项、第7项规定的情形外,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因不同事项受到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的次数累计达到三次;
(9)存在会计准则规定的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被主办券商出具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专项意见,且三个月该情形仍未消除;
(10)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者挂牌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或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等,被主办券商出具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或者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缺陷的专项意见,且六个月该情形仍未消除;
(11)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且未能在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12)被依法强制解散;
(13)被法院宣告破产;
(14)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