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关于对东方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47763)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子公司投资等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存在部分业务决策流于形式、风险管理不到位和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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