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000万元至-16000万元,202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0502.12万元至21004.23万元。2022年4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2000万元至-54000万元,202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9171.72万元至-48669.61万元。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2843.73万元,2021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8997.26万元。你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净资产与实际净利润、净资产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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