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证监局
关于对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周达、杨程钧、张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周达、杨程钧、张强: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存在未完成回购股份计划事项:
2021年7月12日,你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90元/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2年7月12日,你公司发布《关于终止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公告》,你公司在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4269.79万股,交易总金额189,976,868.40元,公司未完成股份回购计划,也未及时充分披露不能按计划实施股份回购的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以下简称《回购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周达、总裁杨程钧、董事会秘书张强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实施和信息发布,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回购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周达、杨程钧、张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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