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李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58号
李涛:
经查,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学)下属公司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苏01民初96号),中国化学未及时披露该涉诉事项。你作为中国化学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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