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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两家上市公司股东致歉 都是因为减持的事

时间:2022-07-27 16:22:58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7月26日晚,弘讯科技(SH603015,股价8.29元,市值33.51亿元)披露公告,控股股东RED FACTOR LIMITED(以下简称RED)于2021年9月8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了5.02%,因此补充披露此前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表示,控股股东RED及一致行动人宁波帮帮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帮忙)对本次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的行为进行了深刻检讨,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诚挚的歉意。

减持达5%是累计结果

权益变动前,弘讯科技控股股东RED持有上市公司2.4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9.97%,其一致行动人帮帮忙未曾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此次权益变动开始于2019年5月,RED多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2021年9月8日,RED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了5.02%。

在权益变动期间,RED还分别于2020年9月、2021年6月两次向其间接全资子公司(即一致行动人帮帮忙)协议转让6000万股上市公司股份。

权益变动后,RED持有上市公司1.62亿股股份,帮帮忙持有6000万股股份,合计持有股份数为2.22亿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下降至54.95%。

而此次权益变动发生日为2021年9月8日,距今已超过10个月。在这之后,RED及一致行动人帮帮忙还曾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目前,RED及一致行动人帮帮忙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17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3.71%。其中,RED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61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86%;一致行动人帮帮忙持有5595.79万股,持股比例为13.84%。

上市公司表示,本次权益变动是补充披露此前已完成的减持计划,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控人的变化。而RED及其一致行动人帮帮忙也就此事向上市公司及投资者致歉。

7月2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弘讯科技,对方工作人员表示,此前已披露了相应的减持计划、减持进展及减持结果,只是未曾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系公司自查时发现了股东减持已超过5%的问题,公司已主动报告给交易所,并补充披露了权益变动情况。

“每次减持其实都是按照减持新规的相关公告做的,只是说这么多年下来的累计的变动,大家的理解会有一些偏差,会不一致。然后大家在讨论、在自查的时候发现,原来这样子的累计是要做简权(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所以发现了,再做了一个补充。”该工作人员接着表示,由于公司的股本一直在发生变化,持股的变动是按照上市前及上市后的持股比例来进行计算的,并不是按照每次减持的结果累加进行,即使是被动稀释导致的变化超过5%,也算权益发生变动,大家对细节的理解产生了偏差。

对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7月27日通过微信表示,信息披露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该公司10个月后才披露其股份变动超过5%的信息,已涉嫌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江山股份股东提前减持

值得一提的是,同日(7月26日)晚,江山股份(SH600389,股价59.84元,市值182.7亿元)也发布公告,持股5%以上的股东四川省乐山市福华作物保护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科技)因操作失误,较减持计划提前减持,因此致歉。

据悉,福华科技于7月5日披露了减持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于2022年7月27日到2023年1月26日合计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610.73万股,即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

由于误算操作时间,福华科技于7月2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6.91万股,较减持计划提前2个交易日实施了减持,违反了相关规定。

江山股份表示,根据福华科技函告,本次提前减持行为系股东福华科技误操作所致,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形。误操作行为发生后,福华科技对此进行了深刻地自查反省。

福华科技表示:后续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增强操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合规意识。同时,福华科技还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严格履行减持计划的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福华科技对上述误操作行为给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向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诚挚致歉。

此外,江山股份披露了权益变动的公告,4月19日至7月25日,福华科技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等权益变动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从19.67%减少至14.67%,累计变动比例达5%。

7月2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相关问题致电江山股份,但电话未获接听。

对于上述事项,王智斌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第84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对于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进行了不完全列举,公司重要股东违背公开承诺的,亦应适用该条款。

王智斌认为,减持计划应视为公司重要股东作出的公开承诺。如果该股东未能按照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应视为该股东违背公开承诺,此时,受损投资者有权要求该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在操作层面,由于欠缺进一步具体规定,投资者个人很难完成其损失与违背承诺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投资者期待最高院尽快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使证券法84条能够真正成为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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