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证监局
关于对魏宝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魏宝康:
2019年12月9日起,你担任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亚药或公司)总经理,2020年11月18日起兼任公司董事长。经查,你配偶何花萍于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通过你二人名下证券账户交易“金石亚药”股票。其中何花萍名下证券账户于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月13日期间累计卖出90,300股,卖出金额935,251元,魏宝康名下证券账户于2022年4月26日累计买入1,000股,买入金额7,980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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