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投行业务资讯
突发!最新披露的《发行监管部沪市、深市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截至2022年7月14日)》显示:荣大科技IPO已正式撤材料!
这家几乎囊括了全国超90%IPO申报材料打印市场的“中国最牛打印店”,把很多公司送入IPO的轨道之后,自己却折戟IPO。
2021年5月,荣大科技将申报板块由创业板变更为沪市主板,2021年7月1日,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披露招股书,拟在上交所主板挂牌上市,IPO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会计师为信永中和,律师为北京国枫。
荣大科技是一家专注于为经济实体开展证券融资业务的服务提供商,致力于通过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并依靠多年的行业经验及专业知识储备协助各类申请人提高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效率与质量。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投行相关业务支持与服务、印务及智慧投行软件业务,服务对象主要为拟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或已上市的公司,拟在新三板申请挂牌或已挂牌的公司,其他拟发行债券等企业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证券市场投行相关业务支持与服务主要包括申报文件制作咨询、底稿整理咨询、数据核对咨询、投资项目及规划咨询、信披文件制作及咨询等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为依据专业知识储备及项目经验,运用自主开发的信息化、智能化软件工具,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向拟申请 IPO、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新三板挂牌及拟发行债券的公司提供全程的服务。
印务主要为设计、排版、制作各类基金、信托、银行的合同、标书等商务文件。
智慧投行软件业务主要包括二郎神、云协作、智慧云、核查宝等应用软件及投行管理系统、底稿管理系统等系统软件。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自投行相关业务支持与服务、印务和智慧投行软件业务三大板块,具体构成如下: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周正荣。周正荣直接持有发行人 43.75%的股份,通过谨谦投资和谨信投资分别间接持有发行人 0.48%和2.39%的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46.62%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正荣、韩起磊二人。周正荣和韩起磊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76.82%的股份,其中,周正荣直接持有发行人 43.75%的股份,通过谨谦投资和谨信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0.48%和 2.39%的股份;韩起磊直接持有发行人 27.02%的股份,通过谨谦投资和谨信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1.33%和 1.85%的股份。
周正荣先生,1963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高中学历。1983 年至 1986 年,在海军某部服役;1986 年至 2000 年,自由职业;2000 年 8 月至 2019 年 8 月,担任北京荣大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 年 8 月至 2020 年 10 月,担任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0 年 10 月至今,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韩起磊先生,1983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大专学历。2005 年 2 月至 2017 年 7 月,历任北京荣大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制作部经理、副总经理;2014 年 8 月至 2020 年 10 月,担任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 年 7 月至今,担任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 年 10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含全部前十名股东)如下: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如下:
招股书显示,高盛先生,公司财务总监,1982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2006 年 9 月至2011 年 12 月,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2012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历任亚新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创文投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财务投资部门负责人;2020 年 6 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招股书显示,刘利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982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本科学历。2004年 7 月至 2010 年 10 月,担任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企管员;2010 年10 月至 2016 年 3 月,担任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16 年 3 月至 2020 年 10 月,担任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金融研究院经理;2020年 10 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募集资金用途
荣大科技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4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中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具体用途如下:
主要财务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1,334.26 万元、18,259.98 万元、33,508.36万元,业务规模取得了较快发展;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2,319.33万元、3,742.52 万元、11,406.67 万元,净利润逐年增长,其中,投行相关业务支持与服务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47.90%、63.91%、72.34%,印务收入占比分别为45.81%、26.97%、18.64%,智慧投行软件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6.29%、9.12%、9.02%。
企业关注热点
人工成本:公司投行相关业务支持与服务主要依靠人工与智能化软件相结合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是典型的智力密集型行业。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员工总数为1,071 人。报告期内,人工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55.94%、63.04%和72.38%,是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
前五大客户:报告期内,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主要为印务客户,主要原因为部分金融机构存在大量的商务文件制作需求,常年与公司合作,需求较为稳定,同时,上述金融机构的统计口径包含了各家机构的分支机构和管理的金融产品的业务收入,而投行相关业务的客户通常服务周期较长,收入确认一般与项目进度相关,各期收入确认金额相对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前五大供应商:公司是一家以提供投行相关业务支持与服务、印务服务及智慧投行软件业务来获取收入的服务型企业,主要采购成本包括办公场所租赁、印刷机器租赁及电脑、服务器等办公设备采购,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
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1、(1)发行人前身荣大有限设立及历次增资均未验资,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股东出资是否足额到位;(2)荣大有限设立时,周正荣、韩起磊通过荣达利业向公司货币出资的原因,股权关系是否真实反映出资情况,相关资金是否已返还。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关于发行人股权情况。(1)请发行人说明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受让方的出资来源、是否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通过机构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近五年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机构股东及间接持股的自然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3)请发行人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股东信披指引》)的要求,出具专项承诺,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照《股东信披指引》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的要求出具专项说明,对中国证监会离职人员的核查,不限离职时间;(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为发行人业务拓展起到促进作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同业关联企业是否是发行人名义或者其他容易混淆的方式开展业务,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客户使用金灿酒店客户时具体如何结算,发行人客户在该酒店订房可以享受8.8折优惠的说法是否成立,荣金酒店将酒店业务承包给北京秋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相关经营收益去向,是否实质上消除了同业竞争;(2)提供办公场所、餐饮服务、车辆服务、文件递送服务等,相关费用如何结算,经营场所置备高档酒类是何用途,发行人经营范围中的“电信业务、技术转让、销售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等具体指向哪些业务,相关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相关,网传发行人提供“住宿洗浴快印”一条龙服务是否属实,客户相关消费是否如实开票,发行人及实际提供服务的关联方是否取得酒店、出租车等相关服务业资质,是否通过关联方进行交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荣大伟业为实际控制人最早从事相关业务的主体,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不以荣大伟业为发行上市主体而以设立新公司并进行业务重组的原因,据飞利信2011年年报,其对荣大伟业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为10.3万元,结合发行人采取的以预收款为主的收款方式,是否通过转移资产、注销公司的方式逃废债务;(2)关联方昌隆伟业及其深圳分公司、北京荣易、上海荣彩重组前实际经营的业务,上述被重组方的客户实际由发行人提供服务,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服务或者发行人为关联方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形,关联方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销售人员主要通过查询各地证监局网站、上市公司公告等方式获取潜在的客户信息,进行主动营销”,是否仅推销申请文件制作,据报道,2007年起实际控制人即涉足“财经公关”业务,请发行人说明相关业务的具体内容,“已先后为400余家上市公司提供了不同方式的财务顾问服务和媒体专业推广服务”、“IPO财经顾问、常年IR管理、媒体危机公关、财经品牌传播等”业务的具体所指,相关业务是否合法,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开展该项业务的主体,相关费用如何结算,是否在发行人报表中体现;(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北京荣庭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从事何种金融外包服务,相关业务是否合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近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及监管部门推进电子审核系统的影响,纸质文件的需求量大幅下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需求变化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发行人有何方法应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缴纳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大量聘用实习生的原因,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最终录用的实习生占比,是通过使用实习生降低用工成本,发行人劳动用工是否合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为上市公司提供相关合规培训服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以何等身份从事培训工作,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发行人咨询业务权威性的来源,是否存在监管部门未公开而由发行人独自掌握的文件格式要求、监管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目前审核体制下,发行人申报文件并非全部公开,发行人补充披露:提供增值业务实质性审查权威依据,除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提供最新审核动态及公开回复案例是否参考了其他客户的申报文件,是否经过相关客户的授权,是否利用垄断地位强制客户授权,对于客户非公开披露的信息,发行人相关收集、录入、查询等行为是否损害客户利益,是否侵犯客户的商业秘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关于线下咨询服务。(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续人数大幅增加的原因,发行人将咨询服务的时点向前延伸至中介机构尽调阶段,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线员工出差去客户现场办公,深入客户现场提供面对面的线下咨询服务,提供服务的方式,是否代替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发行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相关业务的合法性;(2)据公开信息,江南奕帆、航亚科技、江苏国泰、张家港等上市、挂牌公司均聘请发行人撰写募投项目行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为客户代写申报文件,发行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相关业务是否合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关于智慧投行软件业务。请发行人披露:(1)智慧投行各类软件是否在发行人自有或者托管的服务器上运行,客户提交的各种资料发行人是否均有查看、编辑、管理的权限,客户信息安全如何保证;(2)发行人底稿整理咨询业务是否实质为发行人代客户制作底稿,相关工作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如何满足《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保密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关于行业垄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取得较高市场占有率的原因,是否对外以监管部门唯一指定、认可的咨询机构、材料制作机构或者可以向监管部门输送利益等作为卖点进行不实宣传;(2)根据发行人目前的市场市场占有率和其他因素判断,发行人是否在细分市场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发行人是否存在《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对比同行业服务价格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垄断高价、垄断低价等行为;(4)发行人预收账款逐年大幅增加,存在账龄在2年以上,发行人是否利用垄断地位强迫客户接受此等付款方式,交易结束后余款是否退还。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担任监事能否有效履职,最近三年两次更换财务总监的原因,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根据发行人官网信息,2018年5月,发行人与保荐机构达成战略合作,发行人协助保荐机构进行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并与内部投行管理系统进行打通对接,解决多系统登陆管理的问题。请发行人、保荐机构说明上述情形是否属实,打通对接后发行人是否可以直接访问保荐机构内部投行管理系统,保荐机构如何保证信息安全,发行人是否实质性参与保荐机构的投资业务工作,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相关交易是否导致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影响保荐代表人等保荐业务人员进行独立专业判断。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2017年7月,发行人子公司及分公司购买关联方上海荣彩、深圳荣易、荣大伟业及其深圳分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并承接相关人员;上海荣彩、北京荣易、荣大伟业的部分原股东通过增资方式持有荣大有限的股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被重组方设立以来的股权结构及变动情况、重组当期及前一期业绩情况及财务数据、重组前后与发行人业务往来承接情况;(2)补充披露被重组方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率、被重组方原股东增持荣大有限股权的价格及数量情况,说明评估报告所使用的评估方法、重要的评估假设、所选取的关键估值参数是否合理,增持价格及数量的确定过程及依据,论证交易作价是否公允,交易相关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3)补充说明上述重组的会计处理,并论证合规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上述情形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7、关于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分析披露向关联方荣金酒店采购酒店客房数量与业务量的配比关系;(2)请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各类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是否存在转贷、其他为获得银行融资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第三方代收货款等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行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上述情形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8、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投行相关业务支持与服务、印务及智慧投行软件业务;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14.82%、8.92%和5.28%,主要为印务客户。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类业务的盈利模式、同类业务在非单次服务与单次服务下的盈利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收费模式、收费标准、服务周期、下游客户性质(如券商、基金、发行人、自然人等)等;(2)结合业务实质与流程、合同约定情况,分析说明印务与其他两类业务是否可明确区分、是否具有独立会计核算的基础,分析披露对主要客户的销售内容为印务而主要收入来源为投行相关业务支持与服务的合理性;(3)按交易规模补充披露各类业务下游客户数量分布情况,各类业务下游客户各期平均交易数量、交易单价及交易规模情况,并分析变动原因;(4)补充说明各期各类业务下游主要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性质、合作历史、合同期限、交易金额及占比、单价、毛利率、结算方式,说明不同客户的销售单价、毛利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5)结合无纸化审核等下游行业监管政策、下游目标市场容量、分业务市场占有率变化情况、各类业务实质与具体内容、各类业务定价与同行业或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分析披露公司核心竞争力来源,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客户、现金收款、供应商与客户重叠的情况,如有则披露具体交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发行人各类销售模式下的客户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法、过程、范围、比例、取得的证据、核查结果。
19、发行人主要对外采购纸张、电脑、服务器、打印机、文具等办公用品和耗材,另外还租赁办公场所和大型印刷设备,前五大供应商各期采购占比分别为29.00%、33.60%和29.22%。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类采购项目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情况,并结合业务构成分析披露占比变动原因;(2)说明各期按采购内容分类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结算条款及其他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经营区域、合作历史等;(3)结合向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该供应商收入规模的比例,补充说明是否存在供应商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其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补充披露各期主要供应商变动原因,说明不同供应商采购单价差异情况、采购单价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5)结合与主要供应商的协议条款、合作历史,分析供应商的稳定性,是否存在重大依赖;(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在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是否存在现金付款等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供应商的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法、过程、范围、比例、取得的证据、核查结果。
20、发行人部分业务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按里程碑确认收入;部分业务以已提供服务的时间占服务总期限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逐期确认服务收入;部分业务在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请发行人(1)结合业务模式、工作流程、合同约定,补充披露同类业务在非单次服务模式与单次服务模式下的异同,论证同类业务在不同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不同的原因,是否符合新旧收入准则的规定;(2)结合业务流程、合同条款,补充披露各类收入确认方式下收入确认的内外部证据,说明以上述凭证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可靠性、及时性及可验证性,论证现有收入确认时点的合规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说明里程碑法下履约进度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能否有效反映实际项目工作量,在资产负债表日未达到履约进度的相关收入和成本的会计处理;(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项目工作量调整或合同价格调整,如是则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及原因,说明调整对项目履约进度、收入成本毛利的具体影响,相关确认依据是否充分,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未及时在当期确认工作量或合同价格调整,导致次年收入和成本出现重大调整的情形;(5)结合跨期项目,分析收入成本核算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说明是否存在项目完工、确认收入后仍发生成本费用的情况;(6)说明各类收入确认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收入纳税时点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比例及收入截止性测试情况,收入确认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与披露一致,并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21、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1,331.82万元、18,256.12万元、33,501.67万元,投行相关业务支持与服务、智慧投行软件业务收入大幅增长。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产品销售时的竞争情况(如对某类客户销售时的竞争对手等)、主要竞争策略(如低价策略等),结合上述情况及定价政策、具体客户情况,分析主要产品价格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在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2)结合资本市场各类融资项目数量、各类业务客户数量、公司市占率水平、业务定价等因素,分析披露各期各类业务收入波动原因;(3)结合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人员数量、结构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各类业务人均收入变动情况及原因;(4)分析披露收入的季节性分布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是否存在期末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退货、退款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说明对第三方回款的核查方法、过程、范围、比例、取得的证据、核查结果,并就收入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明确意见。
22、发行人各期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5,130.25万元、7,021.77万元和12,653.98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具体业务模式及流程,补充披露将各类成本在不同业务间归集和分配的具体方法,说明将房租及物业费、差旅费等作为主营业务成本核算、高管薪酬作为费用核算的合规性,成本与费用的划分是否准确;(2)补充披露外协加工费对应的业务背景,并在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外协加工的必要性、具体模式、各期采购金额、主要外协供应商情况等内容;(3)补充披露各类业务成本明细,结合业务内容分析说明各类产品成本构成明细与耗材、人工等成本要素需求的配比情况,与对应产品销量、收入的配比情况;(4)结合报告期内直接人工人数变动原因、直接人工薪酬政策情况、直接人工平均薪酬的变化说明员工薪酬大幅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
23、发行人各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4.73%、61.54%及62.23%,多数业务毛利率大幅上升。请发行人(1)结合各类产品销量、单价、单位成本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分析披露分产品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类别的业务毛利率波动趋势不一致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同类产品在不同服务模式下的毛利率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3)结合业务领域、目标客户、业务与技术中主要竞争对手的披露情况,分析披露无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发行人各期期间费用率分别为27.59%、33.35%和20.54%。请发行人(1)结合各期各类员工人数、人均薪酬及当地平均薪酬水平情况,分析并披露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和研发人员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与同地区公司或可比公司对比差异情况并说明原因;(2)补充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房屋租赁费、交通车辆费等名称重合费用的支付对象、服务内容、在两类费用中的划分依据;(3)补充披露研发费用的归集内容及方法,说明研发项目是否与具体产品订单、批次相关,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研发人员是否专职;(4)匡算利息收入是否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说明对期间费用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核查支付费用的主要对象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等为发行人承担费用的情况。
25、发行人2019年分别确认股份支付2,038.95万元。请发行人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说明穿透后实际控制人及老股东的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增资方及股权受让方是否存在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及其关联方;说明历次增资或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对应增资或股份转让当期发行人净利润的市盈率倍数;结合上述情况及锁定期安排,论证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是否构成股份支付、已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6、发行人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151.95万元、9,772.98万元和20,435.51万元。发行人称,由于公司收款以预收款为主,报告期各期末预收款项余额较大,因此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整体高于当年净利润金额。请发行人(1)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各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2)结合销售政策、采购政策、结算与信用政策的变化情况,分析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间接法调节表,说明间接法调整表中存货、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与资产负债表对应等科目的勾稽关系;(4)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7、发行人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5,187.33万元、8,220.35万元、20,266.98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以及是否执行有效。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列表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相关关键个人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户信息、个数、分布、金额,在主要生产经营地外是否存在大额银行存单、银行账户的地域及金额分布是否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匹配,银行存款余额与对账单差异的调节证明,并说明对发行人货币资金真实性、是否存在资金流水异常、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的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
28、2018年末其他流动资产中短期理财余额为2,600.00万元, 2019年末和2020年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分别为9,955.94万元和17,420.04万元。请发行人说明交易性金融资产规模与各期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配比情况,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核算方法。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发行人各期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088.29万元、1,555.00万元和2,535.03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合同条款补充披露对主要客户的结算及信用政策,说明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以增加销售的情况;(2)说明各期末主要欠款客户应收账款形成时间、合同规定结算周期、是否如期还款及还款情况、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3)分析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对应赊销规模是否匹配;(4)补充披露各期应收账款逾期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各期末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的存在原因,说明账龄划分的标准、账龄统计及列示是否准确;(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具有重大信用风险的客户,分析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对应收账款的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法、过程、范围、比例、取得的证据、核查结果。
30、发行人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1.65万元、293.21万元、976.94万元,全部为投资项目及规划咨询业务的合同履约成本。请发行人(1)结合采购内容、各类业务流程、收入成本核算方法,分析披露存货规模较小的合理性,存货仅为投资项目及规划咨询业务的合同履约成本的合理性;(2)分析存货规模与各期末投资项目及规划咨询业务项目合同金额、预计成本、具体进展之间的匹配关系,结合上述情况分析披露存货规模大幅上升的合理性;(3)补充披露存货期后结转成本周期、结转比例,说明存货中各项目成本与结转营业成本的项目成本金额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结转成本时点与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匹配;(4)补充披露存货库龄分布情况,库龄1年以上存货的具体内容与形成原因,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5)补充说明各期末存货的具体状态、存放地点、盘点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监盘、抽盘等核查过程、比例、结果,并对发行人存货的真实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发表明确意见。
31、发行人各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76.64万元、366.88万元和871.54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类固定资产对应的具体内容,说明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涉及借款费用资本化,说明固定资产规模、成新率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2)结合各类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寿命和约定服务期限情况,说明折旧年限、残值率确定的合理性;报告期前及期内是否存在调整折旧政策的情况;(3)说明如何判断固定资产减值迹象;结合资产闲置、处置、更换、报废情况,说明各期减值准备是否已充分计提;(4)补充披露固定资产租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具体租赁物、租期、租金等,说明会计核算方法,适用新租赁准则后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依据及其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说明对在建工程各明细项目转固金额和时点进行确认和核查的具体程序。
32、发行人各期末预收款项/合同负债余额分别为2,736.08万元、6,124.62万元和13,797.74万元,主要是预收客户的投行相关业务支持与服务、智慧投行软件业务等业务款项公司预收的货款。请发行人(1)按业务类别补充披露预收账款/合同资产明细情况;(2)补充披露预收账款/合同资产收取的时点、账龄、期后结转收入情况,分析上述情况与收款周期、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匹配,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分析披露存在长账龄预收账款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客户退款情况;(3)结合收款政策、收款周期、收入规模、客户及项目数量,分析披露单个客户平均预收款余额,预收款项余额大幅上升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其他问题
33、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5、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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