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证监局
关于对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22年1月29日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800万元左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0万元左右。2022年4月2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100万元左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为-16,300万元左右。2022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实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655.15万元左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649.57万元左右,与《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你公司未及时对2021年度业绩预告进行更正,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督促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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