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海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州海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能尽到谨慎勤勉的义务。你公司作为长安信托-至德债券投资(稳健26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在从事相关服务活动时,未能严格执行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未能妥善保管相关业务的决策程序、指令下达等业务过程资料,反映出你公司在投资决策、投资运作等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环节存在一定缺陷,未能尽到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
二是未履行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的义务。你公司原股东于2020年9月16日退出,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新股东信息,违反了《办法》第七条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规范业务流程管理。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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