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净利润亏损5亿元至7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6亿元至8亿元;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62,988,864.54元。你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时,未按照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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