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2015年设立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当时《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我会批准。二是未按期完成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调整工作,存在控股平台下设控股平台、专业子公司下设专业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SPV)下设子公司、股权架构层级多达8层等问题。三是存在境外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关业务和返程子公司从事咨询、研究等业务的问题。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失。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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