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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亏超18万后客户怒改密码 时任华林证券财富经理遭罚10万元

时间:2022-05-27 17:22:13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宁夏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当事人:万波,男,1983年11月出生,时任华林证券宁夏分公司财富经理。住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福满苑3-80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万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万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万波于2019年8月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20年3月13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万波在华林证券宁夏分公司工作,担任财富经理职务,属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2020年8月3日,受万波邀请,赵超在华林证券宁夏分公司以本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上海股东账户:A263414253,深圳股东账户:0273203952),赵超系华林证券宁夏分公司客户。2021年1月14日,万波接受赵超委托开始操作“赵超”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双方未签署书面委托协议。2021年11月29日,赵超因证券账户亏损严重不再让万波继续代为操作,于当日修改了证券账户密码。2021年1月14日-11月29日期间,“赵超”证券账户由万波实际操作。万波接受赵超委托资金600,000.00元,累计交易金额91,784,366.15元,账户合计亏损188,138.75元。万波没有获取收益分成或其他报酬,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电脑MAC地址、交易手机IMEI号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华林证券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万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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