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藏证监局
[2022] 3 号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经审议向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大额转款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7 月 1 日,你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向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转款26,040万元,该笔转款无实质性交易,你公司也未履行任何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经审议向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额转款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4 月 21 日、8 月 6 日,拉萨啤酒向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转款2,594.55 万元、7,522.51万元,上述转款无实质性交易,你公司也未履行任何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 号)第二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举措,积极追偿应收款项,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并在 2022 年 5 月31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2 年5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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