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关于对谢云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谢云臣:
经查,你(谢云臣,身份证号码:****)作为上海北特科技(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或“公司”)股东,存在以下事实:
2021年5月24日,因北特科技实施股份回购导致公司总股本缩减,你的持股比例从4.99997%被动增加到5.00371%,成为公司5%以上股东,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你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79%,但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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