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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0日晚,江苏沙钢股份(维权)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75证券简称:沙钢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沙钢股份控股股东索赔。
上述公告主要涉及两项涉嫌违法内容:(一)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孙廉洁证券账户买入“沙钢股份”资金均来自于锦麟丰泰,卖出“沙钢股份”后部分资金也流入锦麟丰泰。
(二)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及锦麟丰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1、沙钢集团隐瞒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2、沙钢集团未告知沙钢股份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3、沙钢集团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沙钢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二、对锦麟丰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三、对沙钢集团董事长沈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四、对尉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五、对孙廉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目前,我们正在分批审核索赔资料、提前办理委托手续。”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买入沙钢股份股票,并在2021年11月2日收盘仍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沙钢股份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20年3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维权)、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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