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证监局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睿通致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睿通致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基金产品未托管且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二、存在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的情况;
三、利用基金财产和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存在挪用基金财产情况;
五、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职责。
你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三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行为四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行为五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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