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5日上午,台达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光峰科技的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与以往不同,这次庭审采用“云开庭”的方式公开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直播了庭审全过程。
台达公司为台湾地区企业,本次诉讼,台达公司意在通过诉讼的方式使光峰科技持有的“CN200810065225.X”号发明专利(以下简称:5255号专利)被宣告无效,该专利名称为“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由光峰科技于2011年8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对于本次诉讼,光峰科技法务中心副总经理高丽晶表示:“光峰科技对本次判决有信心,认为专利权稳定:首先,台达公司提供的新证据已经严重超出举证期限。台达提交的新证据,是三份已经公开出版过的参考书籍,不存在举证困难,台达却在2022年3月才提交证据,按最高院的通知书规定,是不应当被质证的。其次,这三份出版物均涉及硬盘的结构,而5225号专利是关于激光投影结构的,两者完全无关,甚至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另外,台达采用的多组证据组合都属于一事不再理,台达违反诚信原则,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高丽晶进一步指出:“5225号专利已经经历了多次无效宣告的考验,目前专利权仍然非常稳定。截至目前不同的无效宣告请求人试图对5225号专利提无效宣告,均没有被支持,本次台达的请求采用的和先前生效决定相同的证据(也即一事不再理),也不会得到支持。”
关于此案,最早可以追溯至2020年。当年,台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光峰科技5255号专利无效。2020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作出第45200号决定,维持5225号专利权有效。
台达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决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9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台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台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的这一幕。
法庭上,围绕争议焦点问题,上诉人台达公司、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光峰科技均充分阐述了各自意见。
台达公司的代表律师在庭审时称,5225号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请求撤销2020京73行初13043号行政判决,并且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45200号无效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代表律师在庭审上表示,台达公司提交的三份出版物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光峰科技的出庭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台达公司提交的三份新证据严重超出二审举证期限,不应被法院接纳或组织质证。台达提交的三份出版物并没有公开5255号专利的技术特征,且台达采用的多组证据组合都属于一事不再理。所以,上诉人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有效。”
庭审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择日宣判。本次审理为终审,判决结果公布后,本案也将画上句号。
值得一提的是,纵观光峰过往的专利诉讼史发现,凭借高含金量的“硬核专利”,光峰科技在专利维权方面可以称得上是“常胜将军”。至今为止,光峰科技专利维权未曾有败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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