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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4日,万向新元科技(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元科技或公司,证券代码:300472)发布《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朱业胜、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世纪万向): 经查,世纪万向系新元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朱业胜的一致行动人。截止2021年9月26日,世纪万向持有新元科技2.67%,所持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和公司权益分派的股份,世纪万向和朱业胜合计持有新元科技总股本的9.38%。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2月28日,世纪万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新元科技股份合计270.7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5%,但世纪万向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朱业胜、世纪万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朱业胜、世纪万向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江西证监局给予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新元科技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买入新元科技股票,且在2022年4月1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新元科技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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