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58号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14年3月披露了与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商业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情况,并于同年4月披露双方成立合资公司销售IBM服务器。2017年9月,国际商业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终止向你公司供货,你公司直至2021年9月在相关诉讼公告中才对终止供货情况进行了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和及五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维航、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月英应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维航、张月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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