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52号
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与法规冲突,《公司章程》在董事和高管任职期限、监事会运行等方面的要求未得到严格执行。二是你公司内部管理资料保管不完善。
上述问题不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于2022年4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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