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证监局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4号)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606346794A)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6月以来,你公司先后披露了重要子公司被司法拍卖、债务重组交易等事项,其中公司及子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关键财务核算信息披露不完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出4份《问询函》和2份《关注函》进行问询。你公司多次延期,未回复,部分超期已逾一年。上述信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你公司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治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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