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事先告知书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4445565)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督管理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公司与蚂蚁财富(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线上投资顾问业务时,未独立开展适当性管理,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未获取客户的住址、职业、财务状况、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信息,相关信息系统运行不处于公司自身控制范围,未能本地保存客户信息、适当性管理以及相关服务记录等资料。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一项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公司说明材料、相关文书,以及相关人员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责令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宋理尔
电 话:021-50121591 传真:021-50121037
附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回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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